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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通用5篇)

2023-08-21 11:56:01工作报告

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 (一)

一、责任主体

党委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书记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管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监督责任。

学校各支部书记是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部门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一)政治建设责任。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校党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二)组织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现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推进责任。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岗双责”,做到同步计划安排、同步部署实施、同步检查考核,把责任最终落实到党支部、各部门及分管责任人,层层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实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党组织负责人每年开展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要坚持问题导向,要及时做好相关书面文字记录,严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四)教育管理责任。经常进行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教育,把对党忠诚作为根本政治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及时分析掌握分管范围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领导报告。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五)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梳理、查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落实好内部监督工作。支持学校纪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六)情况报告责任。校党委对本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按要求每半年向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告情况。发现党员干部有违纪线索、违法行为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党支部要认真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校党委领导班子、党支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多起顶风违纪案件,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连续发生腐败案件,查处不力的;

5、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6、对上级纪检组织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

7、存在不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分管范围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8、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追究方式

1、对党支部的责任追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

2、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对履行职责不力,给予批评教育、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 (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 (三)

一、统一变更名称

根据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第三项组织设置规定,我县原各村(居)选举产生的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统一变更名称挂牌为镇(场)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红字)。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两委”视各村(居)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监督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居)“两委”工作等,对村务决议决策程序和依法履行职权进行监督,监督日常工作开展、决议决策事项的实施和落实,并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3、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居)实际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4、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度要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监督委员会成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罢免程序按照《涡阳县村级党风廉情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5、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监督委员会成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原未当选的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党组织也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6、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居)“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居)“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的,村级党组织报镇(场)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将其停职,再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开展监督的事项等,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簿》上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据实及时填写。

2、每次会议记录应注明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及参加人(本人签字)。

3、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委员会组织学习情况、列席会议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经村(居)党组织书记复核签字、镇(场)包村干部审核签字,然后由包村干部于下月上旬上报镇(场)纪委;镇(场)纪委应及时把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简明统计表上报县纪委党风室,同时要对各村(居)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简要汇总后一并上报县纪委党风室。

2、报告内容:①监督委员会集中学习简况;②监督委员会参加村(居)“两委”重要会议简况及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向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简况;③开展财务收支监督简况;④开展村务公开监督简况;⑤开展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简况;⑥开展重要事项监督简况;⑦开展效能作风监督简况;⑧开展选人用人监督简况;⑨向村(居)“两委”反映社情民意简况。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员工作职责

1、镇(场)包村干部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上级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并帮助监督委员会成员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三农”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指导督促监督委员会做好工作,及时协调村(居)“两委”与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帮助解决监督委员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帮助传送上级下发给监督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及有关宣传、学习资料;指导监督委员会及时据实填写月工作简明统计表,并予以审核和代报送镇(场)纪委。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工作分歧预防与化解机制

1、预防机制。镇(场)纪委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能力;督促落实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居)“两委”重要工作会议、涉及监督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同时发给监督委员会、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向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等制度要求,保证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促进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思想认识统一,从根本上消除或减少分歧发生。

2、化解机制。首先,由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包村干部沟通协调;再次,由镇(场)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七、组织及经费保障

1、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和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 (四)

政__委员履职能力的高低,事关参政议政的成效,事关政__事业的发展。能力的提高是一个培养、实践、提升的长期过程。除了委员自身的不懈努力之外,更需要政__组织大力推进。近年来,我们顺应时代要求,以有力的举措,推动政__委员练好内功、提升素质,促使他们勤于参政、善于参政,不断增强履职成效。委员们提交提案816件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30件、提交调研报告30余篇、开展视察活动60余次,为推动我市实现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大兴学习之风,以学习推动委员练好内功

委员要知情明政、把握大局、酝酿良策,就必须要加强学习、提升素养。我们大力打造“学习型”政__组织,以此为载体,大兴学习之风,从“三个多”入手,提升委员的素养、开阔委员的视野、丰富委员的学识。

一是多层次、全覆盖开展学习培训。先后邀请了省政__秘书长丁泽生、省委党校教授储东涛、《群众》杂志社总编周毅之等重量级专家学者来丹为全市政__委员开设大型专题讲座。每个课题都紧扣了委员履职的切实需要,委员的学习热情也很高。除大型讲座外,我们把专题学习作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开设了《物权法》、____历史文化等专题讲座,为常委们“充电”、“加餐”。针对各界别特点,由各专委会灵活开展报告会、小型讲座等学习活动。根据业务需要,针对部分委员开展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撰写等业务知识培训。可以说我们的学习培训活动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受到了委员的欢迎,每次学习活动的到会率都在95%以上。

二是多形式、全方位搭建好学平台。去年,我们创办了《____政__》季刊,在杂志的酝酿过程中,我们就明确了政__杂志不仅是个宣传平台,也是委员交流探讨的新平台。基与这一定位,开辟了学习园地、工作研究、政情连线、政__论坛等重点栏目,从不同角度选择优秀文章,供委员日常学习参考。去年,我们还开通了____政__网站,依托网络优势,为委员提供了大量的学习内容和便捷的学习方式。尤其是委员可以在线向委员论坛、委员感言板块提交文章。同时,我们利用重要契机开展特色活动,在人民政__成立60周年之际,举办了“我与人民政__”有奖征文活动。收到委员投稿30余篇,并择优在____日报进行刊登,为委员们学习借鉴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机会。我们每年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今年安排了6名小组长在会上交流发言,促使他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履行小组长的职责,发挥小组长的作用。此外,在“一报两台”开设政__专题节目,整体策划、长期宣传相关内容。

三是多渠道、全过程提供学习支持。我们对委员的学习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向全体委员赠阅《____政__》、《政__简讯》,为部分委员免费订阅《人民政__报》、《中国政__》、《江苏政__》等政__工作报刊杂志,让他们有资料可看,有内容可学。每年组织政__常委、委员外出考察,学习兄弟县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走出去开阔委员的眼界。充分重视各委组组织开展的特色学习活动。在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城乡规划报告会上,我们全体主席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与委员们一起学习交流,并邀请了分管副市长到场讲话,进一步鼓舞了委员们的学习热情。我们还要求办公室全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网站更新、报刊发送、会务工作等等,只要委员有所需、有所求,都必须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

大兴规范之风,以规范倒逼委员提升能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对于较为宽松的政__组织来说,如果不能很好地规范委员的履职行为,提升履职能力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发挥制度的三大作用,不断增强委员自律意识,倒逼委员提升能力。

一是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逐步加强了对委员履职的管理考核力度。把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建立起委员履职档案,把委员参加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写调研报告等情况都记录进履职档案,以此为基础,对委员履职进行科学、综合地评价。每年全会期间公布委员全年履职情况。同时实行了劝退制,对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的委员进行劝退,今年已劝退了一名,给广大委员敲响了警钟。在本届政__届中和届末开展委 员述职活动,由委员进行自我评定、自我总结,发现自身不足,并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从去年述职的情况来看,委员们都非常认真而且有比较清醒的自我认识。

二是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激励机制。一方面开展了优秀政__委员、优秀政__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评优评先活动。今年,对20__-20__年度54名优秀委员,26件优秀政__提案和12件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进行了表彰。在《____政__》刊物和____电视台政__专栏节目中,我们大力宣传优秀政__委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使其他委员不用扬鞭自奋蹄。同时对表现优秀的委员按程序向市委,相关部门、单位建议提拔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名为下一届政__委员。另一方面推行了稿酬奖励制度。对被各级政__报刊录用的委员稿件,被本级政__《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信息,都给予一定的稿酬和奖励。鼓励委员多撰写建言文章,而且还要撰写好建言文章。

三是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紧密结合形势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我们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从委员的学习、活动载体、履职内容、职责要求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地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今年我们集中人力,通过3个多月的辛勤工作,修订完善了委员管理办法、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专门委员会通则、各委办工作简则等16项规章制度。目前,主席会议已讨论通过,本月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我们将编印成册,印发给全市委员。这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政__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兴实践之风,以实践促使委员增长才干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提高委员履职能力的最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检验委员履职能力的最有效方法。履职能力的提高,最终要能在实践中“掷地有声”、“落地开花”。近年来,我们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为委员履职搭平台、选主题、求成果,取的了显著成效。

一是搭建丰富的履职载体。除大力开展委员履职“五个一”活动之外,着力搭建能使委员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履职载体。以“委员论坛”、“大会发言”、 “我为____跨越发展、我为政__工作新飞跃‘奉献金点子’活动”等为载体,组织委员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焦点问题,民生热点问题建言献策。积极组织委员开展各类专题调研、知情视察和学习考察,保证每个委员每年视察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界别活动不少于4次。围绕国税、地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有针对性地选派委员担任重点部门行风监督员,积极发挥委员民主监督作用。去年我们大力创建“委员之家”,开辟委员履职“第二场所”。在成功创建两家的基础上,今年又有两家挂牌成立。今后两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力求有条件的镇区和部门全部成立“委员之家”。

二是精选科学的履职主题。积极引导和要求委员把履职与实践工作结合起来,与服务发展和民生的大局吻合起来,最有效地提炼出既能锦上添花,又能雪中送炭的独到的真知灼见。定期印发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目录,帮助委员更好地找准履职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做合时宜的事、说合时宜的话。大力开展调研工作,近年来我们调动委员力量,配强调研工作班子,开展了三十多个课题的调研工作。今年我们完成了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两个建议案,完成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____历史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力度两个重点调研报告,其分量明显重于往年。所形成的调研报告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认真采纳。由于这些主题选题准确、切合工作实际,直接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和有关问题的有力解决,委员履职能力也从中得到了显著提升。

三是谋求最大的履职成果。以出成果、出精品为目标,在提案督办上打出“组合拳”:主席会议重点督办、驻会主席领衔督办、承办重点单位主席会议专题督查、机关全员协办,同时在提案交办会前,向市政府提出召集承办重点单位召开办理协调会,基本避免了交办会后踢皮球现象的发生。去年“管理和使用好人民体育场”提案经主席会议重点督办后成效显著。今年进一步加大了主席会议重点督办力度,督办数量由去年的一件增加至两件。“保护和修复萧氏宗祠,打造历史文化新亮点”和“加快推进后巷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筹建步伐”两件提案,在主席会议的督办之下,引起政府高度重视,相关工作已得到较快推进。驻会主席共领办提案10件,主席们带领委员深入部门督促、推动,既促进了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在实践中提高了委员履职能力。在社情民意信息反映上,我们充分整合利用委员反映的信息,进行质量提升。今年以来已有两篇信息得到市委书记李茂川的亲自批示,李书记分别指出建议很好、问题值得重视,并交分管副市长办理。这在我市社情民意信息反映工作历史上前所未有。

能力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永恒主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努力学习、认真借鉴兄弟县市先进做法,进一步探索积极有效的创新做法,打造一支能在社会树形象,能为群众解难题,能为发展建功勋的政__委员队伍。、

组织委员履职自查报告 (五)

《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

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发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

2.有利于推进结构性优化

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基础。

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不足、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不足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

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基础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发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会对各级党组织执行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整合党内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党内改革进程,将党内制度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有关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5.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各级纪委公平公正执纪和党员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重要保证。据笔者20__年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1797名党员的问卷调查(以下简称“本调查”)显示,党员认为党纪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认为“不一样”的占77.29%,其中主要认为对干部约束失之过宽。党内既然存在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制度就难以落实。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可(通过党代会)支持和督促各级纪委从严执纪,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又可切实保护向纪检机关举报问题的党员,使纪检机关获取源源不断的监督资源和动力,真正落实党内监督保障措施。

二、资源不足,党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能

从总体上看,由于现代治理理念在党内仍处于初步形成过程中,传统的偏重于党内管理的治党理念制约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领导体制也影响着党代表切实履行职能。从现实表现看,则主要是因为履职资源严重匮乏,党代表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1.法理资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础是指,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的“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党员内心的普遍认同,这是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前提。但当前各级党代表的履职法理资源明显不足,导致其难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1)代表产生欠规范。各级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大多以组织“酝酿”为主,并未按照选举条例规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来进行。整个选举过程既未形成实质性竞争局面,上级党委和纪委也未能对其进行实质性监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为主、选举为辅”的模式由党组织决定,其中不少是“必须选上”或“确保选上”的“特殊代表”、“内定代表”、“当然代表”。广大党员在知情不多和选择余地不大的情况下“选举”党代表,往往政治热情不高,这样,当组织与党员的意图不完全一致时,代表活动往往主要体现组织意图而难以体现选区党员愿望,其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2)代表构成欠科学。为有效行使党代会职权,各级党代会代表中党务活动家和政法专家应占相当比例,但实际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时,代表中领导干部所占比例过高(副科级以上干部占75%左右),与党组织结构很不相称。因主要领导干部大多是各级党代会代表并构成其主体,党代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异化为领导干部的自体监督,受利益相关性制约,其监督作用趋于弱化。

(3)代表被认可程度不高。因代表产生欠规范且履职不足,实际被认可程度不高。本调查中,党员认为本选区代表“能够”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认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党员及党外人士与代表“经常联系”的分别占6.07%和3.92%,“从没联系过”的分别占64.33%和78.04%。“有时联系”的分别占20.37%和11.37%,“联系过,但不是反映情况”的分别占8.79%和6.27%。这样,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包括对干部监督的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党代表进行整合和表达。党外人士对党代表认可程度更低,进一步弱化了党代表的合法性基础。

(4)对代表的诉求动力不足。由于我国采取先经济后政治的改革战略,在取得巨大经济改革成果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对滞后,群众政治参与要求显著增强。表现在党内,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日益强烈。目前党员除通过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外,主要是通过党代表间接参与。而实际上党员通过党代表表达权利诉求的动力不足。本调查显示,当遇到社会生活方面的困难需要请求帮助时,除家人外,党员最先想到找“亲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党政领导”的占48.22%,而找“党代表”的只占1.19%。显然,在党内远未形成“有困难找代表”之风气,代表难以成为党员行使监督权最安全最可靠最现实的“平台”。

2.组织资源不足

(1)党代会开会期间代表难以履行监督职责。代表参加5年一次的党代会是其履职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但即使在会议期间也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①代表难以参与党代会议题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筹备。依十二大以来的规定,党代会都是在党委会周密安排下进行。党委为筹备党代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包括党代表的意见,党代会的决定能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但实事求是地说,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形式上由权力机关决定,实质上由执行机关决定,代表因难以参与其中而难以实施有效监督。②代表能“听取”却难以“审查”党委和纪委的报告。第一,报告工作的“两委”与本届党代会之间不存在选举与被选举、授权与被授权关系,因而也不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缺乏明确的委托和授权规定,本届党代会代表难以审查其报告。第二,党代会召开前,“两委”报告高度保密,代表难以就审议报告做相关准备工作,更谈不上征求选区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代表均以举手形式对“两委”报告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情况一般不公开,实际监督难以到位。第四,经过分组讨论形式(以交流学习体会为主)“审议”过的“两委”报告很少修改,代表监督效果难以体现。

(2)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更难履行监督职责。虽试点地区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出现了朝气蓬勃的生动局面,但因尚未建立党代会的常设组织机构系统来统揽全国代表活动,导致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状态。从组织机构来看,大多是在组织部下设代表联络办公室(即“党联办”),代表归党委组织部门管理。从学理角度看,这种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逻辑。代表因缺乏组织平台而难以行使监督权。

3.制度资源不足

目前对党代表的法理定位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尚显不足,因理论支持不够,现有党内法规对代表职权及其行权方式要么缺乏明确规定,要么规定比较笼统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难以依法履职。①现行第11条只简要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选举原则,第19、25条只规定了党代会的职权而未规定代表的职权,两个党内选举条例对代表选举办法也规定简约(全国党代会代表的产生尚无明确的法规依据)。②《党内监督条例》第11条明确了各级党代表在党内的监督主体地位,第42条明确提出要“鼓励、支持、保护”“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代表在党代会开会期间的监督未予明确,对闭会期间如何行使监督权缺乏明确规定。③党代表是党员权利受托者,行使监督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党员权利,而修改后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却没有提到党代表的保障职责。④代表执行职务时不像人大代表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导致其行使监督权的内动力不足,难以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4.信息资源不足

对党内事务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是代表行使监督权的基础。本调查显示,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认为自己对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无从知晓”的占15.14%。对党务公开,认为“现在已经做得很好”的占9.08%,认为“重要的没公开,次要的公开了”的占63.75%,认为“党内秘密太多,党务公开严重不足”的占20.67%。认为对干部的使用“有发言权和监督权”的只占23.53%,认为“没有发言权”(包括“无从知晓”)的占68.17%。因党代表的主体是科级以上干部,这从侧面反映出代表对党内事务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

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不仅要积极推进治党理念转型,而且要优化结构。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创新,既为代表履职构建科学合理的内外动力机制,又为其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保障和组织平台。

1.健全资格获取机制,激发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

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内动力建立在健全的资格获取机制上。选举是党员对党代表授权的基本形式,应按照民主政治发展要求,总结党内选举改革经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①合理划分选区,优化代表结构,增强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②根据“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的规定,明确代表任职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有为党员和群众服务的政治热情,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等。③改选举登记制为申报制,即愿意参与党内选举的党员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申报而非所有登记在册的党员都必须参加党内选举,以激发党员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④健全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规范党委提名、界别推荐、党员(党代表)提名的原则和比例,以党员提名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候选人提名制度,增加个人自荐环节。⑤逐步健全竞选承诺制度,不断扩大直选范围和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设立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有效监督。⑧顺应党内越来越高的规范化选举要求,在修改完善现有选举工作条例基础上,适时出台能统管全党而且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党内选举工作条例》。

2.构建激励、约束和活动机制,增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的外动力

(1)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激励机制。①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当前代表素质总体上尚难以适应党内民主发展要求,必须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委要将代表培训列入党(干)校的重要任务,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对所有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进行系统而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确代表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定期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优秀代表进行表彰奖励。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为代表切实履职提供法制、物质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党代表履职约束机制。①建立健全述职制度。每年党代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向选区党员和选举单位述职,听取选举单位党员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回答党员的询问或质询。党员群众对代表的评议测评情况当场公布,对不满意率超30%者,可在党内正式场合公开谴责(但不得侮辱个人人格),甚至启动罢免代表资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代表履职及其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定期通报。③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党员群众与代表广泛联系的过程既是其权益诉求包括对党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的过程,也是对代表履职的监督过程。④建立健全辞职、罢免制度。代表调离选举单位(选区)的,自动终止代表资格;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去代表职务。党员发现本选区代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职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可以罢免代表,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或不尽职的代表及时得到警示、撤换或调整,真正体现授权和制约相统一。

(3)建立健全党代表活动机制。①建立健全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常任制,在党代会上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第一,审议一年一度“三委”(党代会常设委员会、党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投票表决,并对“三委”成员进行信任投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案。如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结果不满意则可提出对书记的弹劾案。如大会否决其中工作报告,代表应相应提出罢免案,并建议罢免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参与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三委”成员。第三,审查下级党代会及“三委”作出的决议、决定。第四,审议党费的收支计划、计划执行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第五,参与党代会的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第六,审查党内法规。②建立健全代表团(小组)活动制度。闭会期间定期组织代表团(小组)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视察和巡视活动,加强对“三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询问和质询制度。对党员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向当地党组织提出询问或质询。④建立健全代表评议制度。组织代表参加对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民主评议活动。⑤建立健全代表听证制度。组织党代表参加党内立法和决策的听证会。

3.大力推进党务公开,为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信息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就是为了用制度保障党员(党代表)和各级党组织的知情权,党员(党代表)行使知情权的过程本身就是对党内事务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央在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闭会期间将《中央办公厅通讯》等材料发给各级党代表外,每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后,除涉及国家机密的议题,会议的其他议题都及时通过中央媒体向全党和全社会公开。为使党务公开有章可循,应尽快出台《党内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监督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督查,使党代表切实参与党内每一项重大事务,经得起党员的详细询问。党务公开必须发挥媒体的作用,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国家新闻法》、《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以使党务公开依法依纪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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