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关于处分通报
各营,团直属分队:
X营X连连长(略)200X年X月X日下午,该同志违反团干部管理规定乘骑摩托车不假外出,在返回途中因处置情况不当,致使本人和家属受伤。作为一名连主官,本应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纪律规定,但由于该同志政策纪律观念淡薄,自身要求放松,自律自控意识不强,在旅刚刚召开安全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级三令五申严守纪律、严格部队管理的情况下,不仅在节曰战备时间不假外出,而且还违反团干部管理规定乘骑摩托车,性质极为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部队,根据《纪律条令》第三章第四十一条第五、第十一款之规定,经团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次。
各级党组织和全团官兵要从违纪问题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委、支部要把严格执行政策纪律上升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切实加强对全体官兵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人人在组织之中,人人在管控之中。全团官兵要进一步增强政策纪律观念,自觉做到听招呼、守纪律、顾大局,对上级部署的任务、作出的指示和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丝毫偏差,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规守纪,自觉从点滴做起,切实做到政治上成熟、工作上严谨、生活上严格,为部队官兵做好表率。
xx年xx月xx日
第2篇:关于处分通报
X年X月X日上午九点三十七分,X班在楼二楼楼道对进行殴打,造成至今还在医院治疗。上述X名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情节恶劣。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带来严重冲击,影响极坏。为严肃校风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X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经过校委会研究决定,本着帮助教育的原则,给她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决定给予以上X名同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五名同学在处分没有撤销前,不能评为“三好学生”,若是学生干部的要撤销其职务,留校观察的纪律处分将填入本人的学籍档案,作为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一项内容,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被处罚学生自己负担。
年月日
第3篇:关于处分通报
为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利用身边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效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现将区纪委查处的4起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经查,20xx年3月至7月,淮滨村为处理吃喝招待费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曹怀伟、村委会主任王保淮,借村实施绿化工程之机,要求绿化工程施工人郭某,为其虚开绿化工程发票金额6.219万元。后经村支两委成员曹怀伟、王保淮、副主任曹安新、报帐员兼文书高俊山、妇女主任高俊梅和民兵营长兼综治专干王殿乐6人研究,该发票在淮滨村财务上进行了报销,发票的经办人为高俊山、高俊梅、王殿乐、曹安新,审批人为王保淮,审核人为曹怀伟。案件调查期间,高俊山、王殿乐、曹安新各退缴违纪款5000元、高俊梅退缴违纪款4000元。
另查明,高俊山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套取财政资金5.61万元未入村财务帐。在市审计局对淮滨村、夏鑫公司进行延伸审计时,高俊山在6月17日经手将5.61万元退至镇财政帐户。
此外,20xx年1月因群众阻挠东方物探公司施工,王殿乐出面进行了调解,事后违规收受东方物探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给付的好处费20xx元。在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王殿乐将20xx元违纪款退缴至公安机关。
经20xx年3月11日八公山区纪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高俊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殿乐党内警告处分,免予曹安新、高俊梅的党纪处分。对本案其他涉案人员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通报的违纪问题,反映出我区的农村、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不够,少数基层党员干部作风不实,服务群众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纪律观念不强,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廉洁履职,依纪依法办事。
中共淮南市八公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3月31日
第4篇:关于处分通报
各院(部):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
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
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
教务处 学生处
20xx年1月3日
第5篇:关于处分通报
关于给予邹迎春同志记过处分的决定
邹迎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衡阳市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入党,20xx年8月至今任衡阳市石鼓医院院长,区人大代表。
经查,石鼓医院套取医保资金,邹迎春作为石鼓医院院长,对此事负领导责任。医院滥发补贴,邹迎春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区卫生局决定,给予邹迎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市石鼓区卫生局
20xx年5月22日
第6篇:关于处分通报
,男,汉族,X年出生,X年X月X日进入公司,现为保安部员工。
该员工加入公司半年有余,多次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会议及学习培训,仍然不认同公司理念。日常工作中对任务分配有诸多抱怨,牢骚满腹,嚣张跋扈;在公司团队间设置部门墙,相互攀比,影射公司制度及决策,破坏团结;煽动同事怠工,扰乱工作秩序。经公司领导多次面谈规劝,仍屡教不改。
X年X月XX日保安部周例会期间,员工无视会议纪律,顶撞领导,无理取闹,经领导和同事多次劝阻仍无收敛,扰乱公司正常会议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为严打歪风邪气,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xx年2月22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望公司各部门员工引以为戒,文明工作风气,团结同事,加强团队建设,树立物业公司良好的正面形象。
此决定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月22日